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㈠、㈤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每2年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支取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不得少于2000元,由“中心”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帐户。
公积金查询:襄阳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后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1、离休、退休的;2、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5、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4.职工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拥有产权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1、购买的自住住房是指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本地居民按《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中修、小修、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二)职工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应出具其病情证明书。”
三、第六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职工依照第七条第1、2、3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七条第4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