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和额度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情形的除外)以及根据不同提取情形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和(七)项情形之一的,房屋坐落地应在申请提取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和(七)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和(四)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根据不同提取情形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公积金查询】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八)项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险一金查询】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情形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