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办理须知
一、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中心或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上半年还款的在每年6月份划款,下半年还款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
四、委托提取额度
(一)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按提取时点前一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乘以12计算。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的第六月还款本息乘以12计算。
按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到中心领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托人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到中心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购房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按揭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人民银行规定主借款人到场签订《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协议书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六、协议变更
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变动资料到中心填写《委托提取信息变更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七、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八、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中心申报,部分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二)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三)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十、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的,本人应持身份证到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协议申请》经中心同意后终止。
十一、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全额追回;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