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
此次缴存基数调整,是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其中上限要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这一最高限额由于去年我市平均工资的上涨,同比增加了1785元。
在调整上限的同时,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也有所调整。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据悉,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保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的比例。
为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今日起到年底前,阶段性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4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此次阶段性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新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不再有最高额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