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所需资料
【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5)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购房提取信息的,或职工及配偶未办理购房提取登记的,仍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3、购买改善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一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首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1)职工或配偶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可凭两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140平房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2)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3)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注:(1)首次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两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5、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6、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5)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6)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7、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5)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6)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8、低收入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手续。
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无房单身职工
月收入在1300元以下(含13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1300元-1900元之间(含19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无房双职工
月收入在2600元以下(含2600元),提取额为本人一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
月收入在2600元-3800元之间(含3800元),提取额为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中的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12个月÷2)。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登记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单身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出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在同一户口薄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1)职工月收入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已婚职工只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按单职工核定月收入和支取额度;
(3)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提取(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余额等挂钩)。
友情提示:以上6-8项租房提取,只能在一年内选择其中一项提取方式。
【其它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3)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5)【大病提取公积金】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6)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7)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9)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11、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5)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