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经大理州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承租住房租金:
(一)承租本州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
二、提取额度
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不包括租金以外的任何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付租金可取至余额的千位,保留百位以后的金额。
(一)符合提取条件第(一)项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以交款有效票据为准)的12个月合计数;
(二)符合提取条件第(二)项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的12个月合计数(市场房屋租金标准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其中住房租赁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房屋租赁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但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90平方米最高额度。
三、申报资料
承租人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业银行储蓄卡(折)及经单位审核同意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提取条件第(一)项的,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大理州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款有效票据;
(二)符合提取条件第(二)项的,应提供:
1、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在大理市、大理省级旅游渡假期管理委员会、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须同时提供三辖区内的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或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房房产证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四、提取时间
承租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每年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赁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租金提取。
五、各部门认真履职,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一)大理州辖区内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密切协作、配合、支持,做好核查工作。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权部门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州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商品房租赁价格提供给对应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核定提取租金额的依据。
随着房价的迅速提升,住房公积金在现代人眼中显得尤为重要,不仅仅是买房需要,租房也需要。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为了应付政府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减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