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日前发布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另外,8月1日起,在异地缴存的深圳户籍职工,也可在深圳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后,应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同时,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自今年8月1日起,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户职工,也可在深圳申请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此,深圳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扩大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非深圳户籍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位负责人强调,符合上述条件的缴存职工,从8月1日起,仍需要满足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才可在深圳按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相关知识普及——公积金贷款申领条件。
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