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提取范围、实行先提后贷、减少审批环节、放宽贷款条件、增加辅助还款人……继我市发布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办法后,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结合实际,我市进一步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新政,这些新政的实施降低了使用门槛,必将使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更多的实惠和便利,记者对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进行梳理报道,希望对有需求的市民有所帮助。
贷款政策深度“松绑”
变化1、提高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再受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调整为40万。
变化2、降低了贷款门槛。购建房相关协议或合同由3年内延长至5年内;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限男女均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变化3、全市范围内可异地贷款。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本市缴存职工,在我市各县(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的,采取以所购房屋抵押的方式担保。
变化4、装修也可以申请贷款。装修贷款额度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最高额度30万元且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需要注意的是,购买、装修同一套住房只可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变化5、增加了辅助还款人。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
提取使用覆盖人群更广
变化1、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且实行先提后贷。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申请贷款。
变化2、延长了购房提取年限。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延长至5年内。
变化3、提取受益人范围更广。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提供相关证明并同时出具配偶的居住地在农村证明或至少夫妻一方基层工作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在农村居住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支付房款凭据,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费用。
变化4、租房可提取1.6万元。租赁自住住房,只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结婚证明。夫妻双方年提取额1.6万元,单身职工年提取额1万元。
变化5、交物业费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变化6、阶段性提取政策实惠多。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处于质押或联保状态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请大家注意阶段性提取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
明明白白缴存公积金
变化1、具备缴存资格的职工范围有所扩大。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变化2、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起止时间作了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由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年检等年审工作,从每年的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按月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以及按季度、年度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变化3、明确了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生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连续18个月以上亏损,且职工工作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变化1、取消单位审核。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简化流程、方便群众。
变化2、提高服务质量。新政规定办理人员要从服务缴存职工、改善民生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之、限时办结、群众办事明白卡等服务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变化3、满足缴存职工知情权。加强多种方式的宣传及信息披露,增强各项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指导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及时告之缴存职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合法证件,凡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骗贷的要及时追回骗取资金,纳入黑名单,限制提取、贷款。公积金的使用需要的条件很多,其中证明材料尤其重要,一旦发现有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情况,将会影响个人信用,以后贷款将受极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