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住房公积金,解决市民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本报特派记者连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
【公积金查询】
市民彭先生:我公司是清远的一家私营企业,按照法律是否必须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我们想明年开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要如何办理手续?
中心回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首先体现在缴存的义务上,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特定人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的强制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商业储蓄和保险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来说,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公积金汇储清册》,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员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人一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步,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单位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步,各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日内,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存入公积金业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公积金账户。
提醒各位将要缴存或已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民,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一样,是要付给存款人利息的。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结息,上年6月30日前归集的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归集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险一金查询】
市民曾小姐:公积金提取时间和额度有没有规定?
中心回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三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首次提取不超过首期额,以后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期间的还贷总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具体的时效性规定是: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清购买二手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购房按揭贷款的,在还款期内都可办理,首次提取不超过首期额,以后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