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相信这个是很多市民的疑问,我们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什么都好说,但是一旦俩个人出现问题,各方面都要分割的,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
目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法律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离婚一般都会对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常规性财产进行分割,但很多人都会忽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其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双方离婚时,是可以主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即区分婚前和婚后。因为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进行分割。
虽然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但由于提取公积金有其特殊性,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婚姻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提取目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夫妻拥有的公积金的总额进行“对半”分割,一方通过资金补偿的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这里的“支付”应当理解为作价补偿。
如果离婚协议中尚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处理,事后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并且案件受理费相对“便宜”。目前在深圳地区,法院收取对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即按照“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个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主张对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证据材料上首先要证明一方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可以提交《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住房公积金明细》。总之,一定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另一方的公积金余额,才能最大限度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