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中,发现其所有员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一样,但工资却是由3000至10000元不等,员工们所提公积金数额基本超过了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2%,对于这超出的部分没有缴交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解释是按照广州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额度的12%计算,所以全部员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都一样。究竟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广州市地税局在《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中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6〕10号规定,明确:一、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二、单位和个人超过财税〔2006〕10号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按照上述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公积金可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2%内提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而超出平均工资额12%的部分应并入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公司按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