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13〕455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的单位,应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所在单位在册人员上一年度12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允许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册人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计提住房公积金,并依照相关规定限时足额缴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