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区直公积金中心公布了《2013年未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名单》,有23家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补缴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该中心对部分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送达了《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发现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补缴。如果这些单位没有按照《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缴存登记或补缴手续,该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