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减轻贷款职工住房贷款还款压力,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桂建房改[2009]6号)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贵政办 [2010]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经中心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2月19日起放宽部分全额押款的贷款职工押款条件,即将该部分贷款职工的全额押款调整为部分押款,原已签订全额押款的贷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除在其公积金账户内留足6个月缴存额外,该类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