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英文缩写为MPF)是一套由政府强制施行的养老公积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香港的强积金计划采取的是DC模式(企业和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退休员工根据在退休前的个人账户累积金额来确定其退休收入),由政府强制施行,香港法律规定,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界于18至 65岁的员工和自雇人士,包括饮食业及建造业的临时员工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制度。
强积金制度的缴费包括强制性缴费和自愿缴费两部分。在该制度下,除豁免者外,所有介乎18至65岁的员工均须缴费,金额为月薪的5%,但以1000港元为上限,而企业亦会相应缴费,金额与员工的缴费额相同。另外,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亦须缴费,缴费额同样是收入的5%,缴费上限亦相同。对于月薪低于4000港元的,员工无须缴费,企业仍须为员工进行5%的缴费。月收入在4000港元至20000港元之间的,由企业和员工分别按实际月薪的5%缴费。
任何高于强制缴费水平的款额属于自愿缴费,自愿缴费也包括企业缴费和员工缴费两部分。在税优方面,为鼓励企业增加福利,无论强制还是自愿缴费,只要是企业出资的部分,都可作报税扣减项目,以员工工资总额的15%为上限。对于员工出资的部分,强制缴费无须征税,自愿缴费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积金计划可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汇集信托计划(允许不同企业及个体户参与)、企业自办计划(由单一企业为其员工设立)、行业计划(为员工流动性高的行业设立,主要是建造业和饮食业)。香港的强积金计划的主要服务提供者有四类,分别是负责整体强积金计划管理的受托人,负责保管计划资产的托管人,负责设立投资策略、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经理和负责销售基金局计划的中介人。当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完第一个月的款项后,这笔资金便形成基金,由企业负责选择计划类型,员工则选择计划下的成分基金,一般的强积金计划会提供4至6个由低风险稳定回报到较高风险高回报的基金为投资选择。
香港强积金制度的监管者是强积金管理局,所有的强积金计划必须由强积金管理局审批。为保护缴费者利益,强积金计划条例设立了四重保障:计划资产必须与受托人资产分开;严格审核相关机构最低资本金要求;建立专业补偿保险计划,赔偿因为受托人欺诈、疏忽、交接期基金所招致的损失;建立补偿基金,补偿因服务提供者不法、非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
强积金计划上百亿港元的年缴费额有助于强化香港股票市场的稳定性,刺激港元债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