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金额由25万调整为40万,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调整
(一)实行单双职工贷款额度差别化政策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十三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单双职工差别化政策,即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高于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是指夫妻中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双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金额由25万调整为40万,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1.普通商品房贷款: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2.再交易房贷款: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
3.银行转移贷款: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2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15万元。
单笔可贷额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购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格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单笔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三)调整最高贷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以下简称“贷款比例”)从不超过80%恢复为不超过70%。具体为:
1.普通商品房贷款比例不超过70%。
2.再交易房贷款比例,按房龄进行分类:
(1)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70%。
(2)房龄在10年—15年(含15年)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60%。
(3)房龄超过15年的不予贷款。
3.银行转移贷款的贷款比例不超过70%,且小于银行贷款本金剩余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
1.普通商品房贷款、银行转移贷款最长期限25年。
2.再交易房贷款最长期限20年。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
二、对《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调整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或提前还清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
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