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的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向职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牟利……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涉案的张某、姚某、唐某3名被告人,在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通过虚构购房事实的方式,为29人套取住房公积金214万余元,被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人合谋套取公积金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从事房屋中介业务。2011年,张某在QQ群上认识了被告人姚某,两人发现帮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一条“发财”的好途径。为了获取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姚某找到了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负责房屋权属证件办理的唐某,由唐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购房合同、偷盖公司公章,并且在房管部门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然后姚某、张某用唐某伪造的材料帮人套取公积金,从中收取套取金额17%到20%的“手续费”。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某等3人共计为29人套取公积金21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最终法院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判处3名被告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在对参与套取的职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被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被全额追回。同时,公积金中心还将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所在单位。
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
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这已经不是我市第一起对套取公积金的中介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了。早在2008年就有参与套取公积金的中介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套取行为既严重干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又会让职工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中介在广告中宣称的‘手续合法’‘流程正规’‘不影响职工今后买房、贷款’等,都是不真实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套取行为后,公积金中心将通知职工所在单位,责成单位对该职工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中介人员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就像社保、医保一样具有专用性,是为了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而设立的专项住房储金。”负责人介绍说,职工在买房、还贷、租房的时候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的职工、低保家庭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而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返还,作为职工的养老金。“我们希望职工正确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避免套取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