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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工伤职工和罹患疾病的医保参保人员,小编带来了两条利好消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了!城镇基本医保床位费标准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注: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调整标准和原则如下: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小编解读:《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
支付渠道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3、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