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将正式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届时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次上海市颁布的医保新政策,对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等都有了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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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医保新政策全文
一、上海医保对象范围
上海市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上海医保筹资标准
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70岁以上人员、60—69岁人员、19—59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四个档次,其中最高筹资标准3800元,最低900元。此次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
以下是上海医保筹资标准表:
人群分类 |
总筹资标准(单位:元) |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单位:元) |
财政补助标准(单位:元) |
70岁以上人员 |
3800 |
340 |
3460 |
60-69岁人员 |
500 |
3300 |
|
19-59岁人员 |
2500 |
680 |
1820 |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
900 |
100 |
800 |
三、上海医保待遇水平
实行城乡统筹后,农村户口医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减轻。
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以下是上海市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表。
|
人群分类 |
起付标准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住院待遇 |
60岁及以上人员 |
50元/次 |
100元/次 |
300元/次 |
90% |
80% |
70% |
60岁以下人员 |
80% |
75% |
60% |
||||
门诊待遇 |
60岁以上人员、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
300元 |
70% |
60% |
50% |
||
19-59岁人员 |
500元 |
四、上海市社保经办服务
2016年起,上海农村居民也将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村民们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
在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