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出“大红包”,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於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可以从图中看到,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基础上的“再保险”,针对的是城镇非从业人口和农村人口。而对於广大“上班族”来说,他们的参保方式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那么,大病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有何不同呢?
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报销比例与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一般在70%左右浮动。大病医保是如何报销呢?这个“大病”又是如何界定呢?
对於经大病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医疗救助机构、慈善机构等将给予帮助。
大病医保将大大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大病医保的资金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资金安全又如何保障呢?
大病医保从“全覆盖”到“真公平”,中间不只有“一步之遥”,还有不少技术问题尚待解决。例如,各地的执行标准尚未统一,什么样的人群被认定为“没有支付能力”,需要在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进行医疗救助等。
大病保险给老百姓带来了安全感,让这项制度更合理、更完善,百姓才能收获更加“稳稳的幸福”。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意见印发 今年支付比例应超5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於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着提升。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