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老伴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消息见报后,不少人同情邹某母女,认为即使用亲人医保卡买药不合适,但既然已经偿还了报销金额,实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首先需要明确,不管是诸暨市人社局报销额双倍的行政处罚,还是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都完全合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追究邹某母女俩刑事责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当然,处罚和判决的合法性,不能掩盖背后的问题。人们对邹某母女的同情,折射出对我国社保待遇平等的期待。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是制度多元、城乡分割。基本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类医疗保障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国家给予资助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甚至主管和经办部门也不同。即使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往往因单位缴费情况而有较大差异。虽然这些差异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它也带来了医疗报销的巨大差别。这就是邹某母女冒用社保卡买药的直接原因。只有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等方式,整合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问题。
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是此案暴露的又一突出问题。虽然多数地方在建立基本医保制度时也建立了大病医保制度,但大病医保和基本医保之间都存在一个“鸿沟”,只有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能享受一定额度的大病医保报销待遇。对许多普通收入家庭特别是农民来说,享受到大病医保报销待遇的同时,也往往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还需提及的是,高血压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虽然纳入医保,但因各地医保报销基本都设定了起付标准,超过才可以按比例报销,所以,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医保之外的个人负担依然不轻。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各种社保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这样的违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