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使用《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三)经审核属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费用; (五)未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六)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