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6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支付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1.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每人每年90元。
2.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75元,人每年350元。
3.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5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60元。
属于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关于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由政府给予资助,即:城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镇低保边缘对象按70%给予资助。
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赔付比例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同步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