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为何不能使用呢?”近日,项先生的爷爷因病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却被医生告知他爷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信息不符,这是怎么回事?14日,项先生来到本报反映此事。
项先生介绍,前段时间,他爷爷因为心脏问题在一院住院,办理手续时,医院告知项先生,其爷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信息不符。“我爷爷是浮梁县寿安镇鸿兴村人,2008年村里的人给我爷爷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告知这张卡可以看病,因为有了这张卡,所以并未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项先生说。
办卡之后,项先生的爷爷一直都未使用这张卡,直至近期才用。项先生表示,医生告知卡信息不符后,他在卡上写名字处发现有一张胶带,胶带下面的名字是另一个人的。“这张卡我爷爷从拿到手就未使用过,卡上竟还有另一个人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
当日下午,记者将项先生的问题反映到浮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项先生已经向他们反映过此事,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铺开实施,寿安镇医保所将项先生爷爷报上来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2009年在核查时发现他爷爷并不是城镇户籍,不能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所以将他爷爷的卡撤销了。
那么为何2008年时,寿安镇医保所将项先生爷爷的情况报上去了呢?该工作人员分析,也许是因为刚实施对政策不了解吧,建议项先生为他爷爷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随后咨询寿安镇医保所,一位吕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办卡均是按照上面政策规定上报的。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