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对象及范围。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为保障对象,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8万元以上的,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分段赔付比例赔付;年内已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再次发生住院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段的相应支付标准减去已支付金额后给予支付。
(3)支付标准及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8万元,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超过0.8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50%;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报销60%;5万元以上的报销70%,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