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近日共同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自本月1日起执行。按照要求,非公医院将取消价格备案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市场说了算”。
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通知》明确,非公医院(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可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社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院,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院,应按照全国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非公医院将不再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应及时注销、收回已发的《收费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不变
虽然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了,但非公医院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现行的价格政策。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非营利性质非公医院,其药品可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营利性质的非公医院,其药品价格是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医院自主确定。
四季度全省将督查落实情况
非公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助非公医院落实以上各项制度。今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开展对非公医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督查。
医保支付政策与公立医院相同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医院,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的非公立医院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医院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