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杨先生受雇于高新区一家汽配厂做沾火工,工作不久受了工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虽然单位未给他买社保,但借用他人医保卡为其报销了医疗费;2010年2月,杨先生再次受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单位再次用他人医保卡为其报销医疗费。
由于多次因工伤致残,杨先生想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知个人信息与住院登记不符。杨先生多次找单位协调,单位一直推诿。一年多过去了,杨先生再次申请时被告知已过申请时效。
目前,杨先生委托樊城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处理此事。多次协商未果,现在这家汽配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始避而不见。
接手该案的法律工作者张文涛表示,既然多次协调没有结果,现在当事人决定先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如果不被受理就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交法院办理。
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义务,为减少用人成本,企业不为职工买社保,最终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员工本人,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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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家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