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有哪些?为了减轻职工生育负担,因此各地区对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做出了调整,实行定点医疗协议管理,并按照实际支出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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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
1、门诊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500元/例;顺产1600元/例;
2、难产1800元/例;
3、剖宫产28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它相关妇科手术3200元/例;
4、流产200元/例;
5、引产1000元/例;输卵(精)管结扎800元/例;
6、输卵(精)管复通术2000元/例;
7、上(取)环80元/例。
以上顺产、难产、剖宫产的医疗费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上述限额支付个人负担过重时,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协议管理,生育医疗费(除门诊产前检查外)由医保中心直接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限额结算。高于支付限额的,按支付限额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结算。
二、市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市第一人民医院;
2、市第二人民医院;
3、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4、市中医医院;
5、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