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原本的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二次补偿机制是为了进一步减轻这些人员的生活负担,目的为高费用、高负担的城乡居民减轻经济负担,减小就医压力的实惠政策。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或历年有结余是实施“二次补偿”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结余多时多补偿,结余少时少补偿、没有结余时不补偿”,是实施“二次补偿”的基本原则。
实际应发放给参保人员的居民医保二次补偿金额=参保人员发生的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应支付比例-居民医保基金已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应支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原则上控制在65%——90%之间。
案例:
金湖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至2014年9月30日已累计补偿92万元,涉及5287人次,其中最多的一人二次补偿了16万元。
王琴是白血病患者,多年的医治使家里债台高筑,家人渐感心有余而力不足。
王琴施行**移植术,享受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她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报销了164835元。这16万元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王爸爸说,有了这些钱,王琴的后续治疗心里就有底了。王琴的生命之舟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护航,又扬起了风帆。
这一好政策的实施,得益于该县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2014年财政部门根据该县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及时、足额将资金配套到位,使医保部门“巧妇有米可炊”,从而惠及了广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