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社保频道提供深圳拟推延迟领养老金政策 为弹性退休留余地有关的信息,南方日报讯深圳拟学习上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向市民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
南方日报讯 深圳拟学习上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向市民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人大审议。
专家表示,延迟申领养老金可以改善养老保险赡养比,有利于缓解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不少受访的企业员工也对此政策表示支持。而这也为去年深圳提出的建立“女性可弹性退休制度”留下配套政策接口。
据悉,市民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均可于本月29日前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317;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拟调整至1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深圳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提高至21%,比现在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个人缴费比例在8%不变。去年12月,这一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一审”。审议时,这一内容曾因“提高缴费比例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等引发争议。
不过,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仍然维持了这一缴费比例。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相关负责人解释,上调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
国家转移办法规定,员工跨省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要转12个百分点。目前全国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为18%,高的已经超过了20%。而深圳则从来没有超过12%。
按照目前10%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去一个,深圳要倒贴2个百分点,加上还要给广东省上缴调剂金,调剂金按企业缴费部分的1%征收,这就意味着每转出一个人深圳要贴3个点。深圳如不上调缴费比例,从基金长远收支平衡来看存在较大隐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收回对市政府可调整缴费比例的授权,这意味着今后如果要调整缴费比例,就必须通过修改条例的形式进行,即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以避免缴费比例频繁改动。
为弹性退休制度配套政策留有余地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借鉴上海“延迟领取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即拟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据记者了解,从全国范围来看,到2015年,15-64岁劳动力供应将出现“拐点”,呈现下降趋势;2035年8.1亿劳动人口将供养2.94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专家对此认为,延迟申领养老金可以改善养老保险赡养比,有利于缓解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以女性退休年龄55周岁为例,如果是18岁高中毕业就出来工作,到退休是37年,22岁本科毕业到退休是33年,25岁硕士毕业是30年。也就是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时间反而越短。所以,延长退休时间或延迟申领养老金对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很明显。
” 蒋阿姨在深圳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去年已到退休年龄,因能力较强,今年被公司返聘。虽然已办了退休手续,无法再享受这一政策,但她对此政策表示极大的支持。“如果既有在岗时的收入,又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肯定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目前也正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中,该条例也拟让深圳在全国率先享受“女性可行弹性退休”制度,如延迟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能通过审议,显然也可为弹性退休制度相关配套政策留有余地。
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偿优于担保债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一些处罚进行了修改,更侧重加大对员工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或者解散的,其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优于担保债权”。因为企业破产后首先是要偿还数额巨大的担保债权,这很可能让偿还员工的养老保险费落空。而新的规定,则是明确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清偿顺序要优于担保债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而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如不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又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要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