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各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
①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
②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
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
①国家补充制度,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
②企业补充制度,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
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级,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第二阶段,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