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果不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可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上月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作了详细解读。
少报基数职工可申请补缴
此项政策出台,明确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适用对象包括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人员,以及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根据申报对象不同则资料不一样。”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在申请办理前,应登录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http://jld.cq.gov.cn)查阅政策解读。
补缴时间超5年不收滞纳金
“补缴标准以5年为界线!”市人社局称,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而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超过部分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如何界定?市人社局解释,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补缴费用单位和个人共担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市人社局称,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