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是我们大多数朋友都较为关注的,也是我们参保人需要去了解的。据最新消息了解到,常州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
二、关于建立临时账户期间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什么是临时账户?非常州市本级户籍,201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常州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参保,首次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人建立的账户就叫临时账户。
1、省外户籍: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账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
例:吴某,安徽户籍,在安徽参保3年,在常州参保2年且是临时账户,因病死亡,常州只负责清退2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支付丧葬抚恤待遇),安徽负责清退3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当地标准支付丧葬抚恤待遇。
2、省内户籍: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临时账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其按当地标准支付相关死亡待遇;如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死亡待遇。
此外,通知还明确,参保人员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例:王某,徐州户籍,在徐州参保3年,在常州参保2年且是临时账户,因病死亡,常州不能清退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将常州缴纳的养老保险转至徐州,由徐州清退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常州+徐州)并按当地标准支付丧葬抚恤待遇。还需要说明的是,本篇所指户籍是指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这个时点的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