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浙江省下发通知,上调了养老金发放标准,其中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5元,同时也上调了过度调节金、最低养老金等标准。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
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上调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上调后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
1.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
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①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4.军人、劳动模范、工商业者养老金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若目前养老金未达到本省最低标准,补足到最低标准。
过渡性调节金发放标准上调
本年度浙江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过度调节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1.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2.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