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类人员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近日,重庆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后,万州区正在落实。"通知"称,如果相关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料,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后,就可办理补缴费手续。补缴对象和时间有规定在申请补缴前,先看看您是否是这几类情况的人员:申请漏投补保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扩面新参保申请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申请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
对补缴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
已参保单位和职工漏报补缴的和新参保单位职工,要求是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也就是说,在1993年3月及以前就已经是单位职工并且建立或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单位参保时将该职工漏掉了,就可以申请从1993年3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之后在单位上班的,就可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开始补缴;
1993年3月以后新成立的单位,职工补缴保险费只能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开始补缴。对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以个人身份补缴,但最早也不得早于1993年3月;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从2003年7月起补缴。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城镇户口的雇工与个体工商户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最早可从2003年7月补缴,与个体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户口雇工,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重庆暂停市外转入业务有用人单位的,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重庆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是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重庆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据介绍,目前重庆各级社保部门已暂停办理跨统筹区(重庆市外)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入业务,符合重庆市参保条件的,由现参保地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处理。看清楚 补缴标准这样算申请补缴的保险费,标准是这样的:如果申请补缴费年限不超过5年(从申请办理补缴费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的,按原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帐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但超过了5年的(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补缴的费用按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帐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以2009年申报补缴保险费为例,若某人以个人身份申请从1993年3月开始补缴保险费至2008年12月,共申请补缴15年零10个月,最低应补缴保险费47138元。若系单位职工身份申报从1993年3月开始补缴保险费至2008年12月,最低应补缴保险费5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