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30条相关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条款解读 延迟纳税作为政府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关键要把握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秩序,统筹考虑,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金融30条)。其中第16条明确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和国内经济增长趋势放缓的背景下,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助于增强个人的养老意识,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而且有利于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并对培育养老金市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由于这项政策的实施涉及利益群体较多,影响面广,如何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整体框架出发,深入全面理解金融30条相关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政策的研究范畴和覆盖对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义
金融30条推进养老保险延税政策实质上是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个人对未来养老保障的忧虑,提升居民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增长,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将有利扩大内需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国内经济出现了明显放缓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因素为需求不足,尤其是消费需求不足。而我国居民消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各种社会风险比较大。世界银行在多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居民储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未来养老金发放及医疗卫生和教育成本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在各种社会风险中,老年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长的低收入国家。因此,通过实施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政策可以切实降低居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成本,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减少居民用于养老的储蓄,有效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养老保险长期积累的大量稳定资金,能够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原动力,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收支缺口较大,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替代率较低,个人自我保障能力不足。而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目前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也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金融30条”明确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实际上传递了国家以税优政策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明确信号,通过税优政策实质性地降低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成本,使个人在职期间储存一定比例的收入。在不降低养老保障总体收入替代率的前提下,逐渐降低公众对基本养老保障统筹的依赖,缓解财政压力,最终有利于养老保障体制中国家、企业、个人各负其责,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保险机制。促进养老金市场发展
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政策的推行,有助于合规、符合税优激励的养老金的快速积累;养老金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以市场化手段实现改善民生,降低社会风险。快速积累的养老金资产历来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养老金市场建设已成为金融市场转型和发展的重要内涵和动力。在发达市场中,养老金通常占资本市场资金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国际经验显示,养老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对金融市场总量与结构、金融创新进程的深化,对金融整体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均会产生重大的制度变迁效应。同时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可以带动包括服务于长期投资的资产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账户管理机构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产品创新中心、金融资产管理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基本路径
在我国3大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是完全免税的。因此,金融30条提到的给予投保人延迟纳税的养老保险应是指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但是,延迟纳税作为政府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最重要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关键要把握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秩序,统筹考虑,全面推进,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递进关系
按照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思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强调政府责任;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重要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企业和个人责任;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是继基本养老和企业年金之后的有益补充,主要满足较高收入者的保障需求,一般依照个人经济情况自愿购买,收入越高,投保动机越强。因此,从外在相关性看,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替代性最强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融30条”并不排斥将企业年金投保人作为养老保险投保人纳入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研究范畴和对象;从内在逻辑看,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着公平性由高到低、覆盖人群由多到少、保障水平由低到高的依次递进关系。因此,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应当按照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秩序,从基本养老保险(已免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路径推进和惠及。可行性
——企业年金市场对个人缴费延迟纳税政策具有迫切的政策需求。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企业年金规模由2000年的200亿增加到了2007年的1519亿,缴费职工人数达到929万人。但是从近两年的发展情况看,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企业年金市场发展速度远低于人们的预期。目前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个人缴费只能在税后缴纳。正是因为缺少个人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不少企业提出要降低个人的缴费比例,许多企业在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只要求员工象征性地缴纳1元钱,使得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机制名存实亡。从上海的情况看,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上海市政府在2008年7月份颁布了《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08]30号)。因此,如果能在现阶段实施企业年金延税政策,可以实质性降低本市近千万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成本,同时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和职工参加年金计划,真正发挥出企业年金越来越重要的补充养老作用。——从企业年金的性质来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年金在企业和个人缴费后,无论采取何种归属方式,都属于职工的延迟收入,即只有在职工正常退休后才能领取。说到底,企业年金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名义收入,不是实际收入所得,应考虑免征或延征相关税赋。而对于个人缴交年金部分,更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缴费环节免征税或延征个人所得税。当职工退休后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可以按照领取所得方式进行征税。这有利于增强个人养老保险的意识和责任,有利于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企业年金运行已经建立起一整套规范成熟的制度,为延税政策实施预留了充分的操作空间。随着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和运作方式的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在运作中日趋规范,不仅专业资格需要得到监管部门审核,计划建立需要得到监管部门批准,而且企业缴费税优政策在实践中已形成严格的制度、在操作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企业年金的管理职能由四种不同角色的机构(受托人、投管人、托管人、账管人)担任,不同的管理角色在运作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确保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整个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并且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可以提供明细至个人的某一期间内的累积可延税缴费金额,供税务部门检查企业报送的个人所得税前抵扣金额是否一致,可以有效避免税收漏洞,易于在短期内付诸实施。
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建立税收优惠制度来促进养老保险的发展,其主要政策是安排个人缴费延迟纳税,范围涵盖雇主资助的各种养老金计划(类似于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及养老保险产品,其中以雇主资助的养老金计划为主,并且其主流模式是采用信托型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以美国2004年的统计数据为例,雇主资助的养老金计划资产大约占延税型养老保险计划总资产的50%,个人养老金计划大约占25%,其中最典型的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IRA均采用信托型个人账户积累方式运作。其他国家,如丹麦、瑞典、瑞士提供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达到全部职工的100%,加拿大、德国等国达到50%,荷兰为85%。信托型模式具有资金安全隔离、运作透明、专家理财、操作灵活等优点。并且在信托模式下让具有企业年金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一体化运作个人账户下的各种养老金,有利于养老金产品创新和长期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对于个人而言,不同个人账户下的养老金统一运作,有利于根据自身财富情况、风险偏好、生命周期阶段选择对应的养老金产品。综上,金融30条首次明确提出针对养老保险投保人考虑给予延迟纳税政策,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建议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以贯彻落实“金融30条”为契机,积极推动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同步对个人缴费实施延迟纳税政策的试点,同时将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统一纳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统筹规划,适时推进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延税政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