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内不同城市先后工作过,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呢?
日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
对象
农民工也可享受养老保险转移政策 该《办 法》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该办法。 我省《办法》的主要政策框架是按国家办法确定的,实现了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政策的平稳衔接。同时,《办法》遵循公平性原则,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范围
不论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都能领养老金 一是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办法》办理。二是参保人员在山东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办法》办理。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表示,《办法》遵循保障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转移,都应该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办法》还遵循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
资金
省内跨市转移也要转移资金 《办法》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办法》执行。
账户
“4050人员”可将养老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 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办法确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 对其中的“4050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领取
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养老关系应转回我省 省内跨市流动的,《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办法确定。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具体的待遇领取地,分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二是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时间
省内跨市转移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办看
跨地区转移并不难 社保办服务大厅就行 在济南,市民办理养老关系跨地区转移手续并不复杂,有办理意向的市民直接去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综合服务大厅“转移接续窗口”,就可以办理相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市民李先生一直在济南工作,最近因为工作原因要回原籍所在地潍坊,日前,他来到市社保办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我们来看看李先生办理手续的程序。
第一步:社保工作人员为他打印了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凭证 》上主要有两部分信息,一是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在本地参保起止时间、本地实际缴费月数、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等;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第二步:跟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电话联系,提出接续申请。 拿到这个缴费凭证之后,李先生就完成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跟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电话联系;在接下来的办手续环节对于李先生本人很简单,只需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
第三步:转移资金。 最后是转移资金环节,也是由两地社保机构完成,除了转关系之外,还要把李先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转移到新的就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