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保险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统一的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统一的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统一的衔接办法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
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统一的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纳入财政专户并进行核算管理,同时确保养老金的按时发放。
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每年1至3月份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每年的4月份缴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区县经办机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扣款。参保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缴费情况。
待遇发放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申请。对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