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单位逾期不交养老保险、漏缴养老保险、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等现象。对于养老保险逾期未缴纳的现象,我国法律对此是否有处罚标准呢?本位将为您介绍养老保险逾期未缴纳的处罚标准。
什么是养老保险逾期未缴纳: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养老保险逾期未缴处罚标准: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黑龙江养老保险逾期不缴最高罚2万
近日,《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了企业养老保险逾期不缴的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个人欠缴的费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补缴职工个人应纳利息。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