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国十条”规定,2015年将在全国启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什么?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这和目前个人收入纳税后才能购买商业保险有所不同。由于延迟缴税,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令投保者享受某种程度的实质性减税,因此在新的“国十条”之后,税延型养老保险就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就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
很多人对税延型养老保险有疑惑,不知道这究竟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保的一种?对此,王祖继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据介绍,早在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从那时候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保监会作为主要的政策执行主体,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据悉,美国有一个“401K条款”,这个条款是美国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设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计划,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支持个人在有收入的时候建立个人退休养老金,也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当然这项政策在欧盟各个国家实行得更为普遍。
上海等地多次传出试点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7年,该政策就开始在我国一些地方展开讨论和论证,上海和厦门两地先后屡次传出即将开征的消息,但始终未与世人见面。2012年上海就已经有了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并形成了方案进行了上报。
根据当时上报的方案,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
根据参与研究讨论的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测算,采取“税基递延”型模式,同等收入情况下,越早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开始购买产品的情况下,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也越高。
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产品操作模式上,缴费是由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当然,最终出台的方案,对于产品形式、缴费额度及缴费比例分摊等都有可能会发生修改和变化。
条件允许将提前启动试点工作
“这次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这也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在丰富保障体系这方面的作用高度重视。通过研究国外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国内情况,我们认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好处非常多。”王祖继表示。
据悉,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同时,启动该险种还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在我们国家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财政又不是很富裕,社会保险只能是保基本,丰富保障层次,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的职责可以更多地放给市场,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起到更好的效果。“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文件要求2015年内试点,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王祖继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