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衔接政策解读 职工转居民年限可折算不愿转入居民可延长缴费
人社部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年限不能折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分三步办理
申请从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城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城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申请将职工养老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居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居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办理时间】
办理转移要求“三个15日”
经办机构在给参保人员办理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时,有时间要求,具体是“三个十五日”: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确保15个工作日内,让参保人养老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好转移的各项手续。
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信息查询录入,并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办结有关转移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三个15日”的时间要求,在两类保险转移衔接过程中,各环节的要求基本是一样的。
【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按月份做比对
养老保险的缴存中,重复缴费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昨日采访市人社局了解到,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月份录入信息系统,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重复领钱】
重复领养老金须退还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保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由城保经办机构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并将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