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缴费3年以上个体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为促进各类参保人员自觉地按年度缴费,近日,长春市社保局出台新规,从2014年5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双基数补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以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如有问题,可拨打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热线:0431-86012333。
6种情况可按原缴费标准
据介绍,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有6种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原缴费政策标准进行补缴,具体如下:
1.本人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中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并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经各地就业部门审批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的。
2.本人符合《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61号)中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并持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续保申请表》的。
3.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断缴费时间剔除领取失业金时间后不足3年的。
4.本人持有军人退役手续,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兵役时间后不足3年的。
5.本人持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在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后不足3年的。
6.本人持有服刑劳动教养期满证明,中断缴费时间剔除服刑劳教时间后不足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