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可继续缴费马年春节过去了,年前年后,红包都是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国务院年前为他们发放养老金“红包”,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
记者连日来在地税部门、人社部门进行采访,连续加厚的养老金“红包”,让老百姓非常高兴,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人闻此喜讯,也不禁叫好。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不少缴费人对申领养老金、继续缴费等问题非常模糊,经常到地税部门进行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地税相关负责人。
要享受养老待遇,有什么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要享受养老待遇,在什么时间申请?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当月申请。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如何继续缴费?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选择延缴或趸缴。
延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包括本省户籍参保人(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及截至退休年龄当月在我市养老缴费历史累计满10年且不满15年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在地税部门办理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趸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根据穗府〔2007〕15号文、穗劳社会纪〔2008〕8号会议纪要、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人社部13号令等文件,经地税部门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趸缴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
如何申请享受养老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当月,须在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非单位退休人员自行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文件依据:
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三、《转发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令〔2007〕15号)
四、穗劳社会纪〔2008〕8号会议纪要
五、《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