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略)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其中在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