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贵州省户籍、居住证、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人员该如何补缴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有什么具体规定?其补缴的方法有哪些?下面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贵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贵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1.编制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2.军人: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
3.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4.原编制内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1、补缴年限: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办理补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扣减),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确定。其中,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足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
2、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3、个人账户:办理补缴完毕,参保人个人账户随同补建(含利息),计账比例2006年6月底前为11%,从2006年7月起为8%。
4、参保时间:以补缴年限往前推算的最早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本人档案资料记载的入伍时间确定。
5、出生日期认定:以参保人原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出生日期记载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6、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两个或两个以上补缴条件的,只能选择按一个条件补缴参保。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