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来的两项制度,基本框架一致,但针对群体不同,政策内容也有差异。2013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在全省范围内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补贴吗?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014年我市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75元。二是政府按“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原则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五、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六、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七、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根据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九、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十、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县(区)政府确定。
十二、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有何特殊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十三、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多少与哪些因素有关?
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有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档次越高,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