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城乡分设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即将“联姻”,株洲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拟正式合并实施。近日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享同等待遇。也就是说,无论新农保还是城居保的个人缴费共享14个档次,可选择每年1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缴费标准参保。
据悉,2014年8月,省人社厅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全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工作启动。今年5月株洲市《实施意见》公布,株洲市人社局社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下发的实施意见,将意味着株洲市城乡居民即可共享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是实施意见阶段,所以具体并轨实施的时间待定。
变化
个人缴费拟设14档
并轨之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缴费制度不变,继续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今年的变化在于,株洲市在国家规定的12个档次基础上增设了2500元、3000元2个档次。也就是说无论是参加新农保,还是城居保都将共享这14个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优惠
参保还有三种标准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针对不同档次的个人缴费,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转移
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如果在省内或省外参保的市民,想回株洲继续参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即可。转以后,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以后,大家多少了解了些城乡社保一体化是趋势,方便整合一体管理株洲社保大调整,乡镇居民与城市居民享受一直的养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