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的相关缴纳、领取政策,近日,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编制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还可以岁工作地的流动而转移。
事业编人员人的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根据《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核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注:缴费工资,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由单位代扣。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工作地更改后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怎么办?
《意见》给出的答案是,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根据《意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与此同时,《意见》进一步落实,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