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施行新养老保险政策 新老办法有五年过渡期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江西省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还不够统一、完善,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还有待完善。”侯仲华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确定机制,不利于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为此,江西省人社厅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研究提出了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政策措施,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通知》。
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在《通知》适用范围
侯仲华介绍说,《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通知》的适用范围。
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善参保缴费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江西出台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调整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