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我市被征地农民,均在本次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由现行每人每月210元调整到240元。其中,征地时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其它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到290元。
三、资金列支
调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中支付。
调整城市是农民基本养老基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失地农民的关心。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及时、准确、全面地增加养老保险支付到位,不拖欠。